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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查办首起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 情:

????2012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接到浙江省乐清市南塘镇扬州路168号梁女士投诉称,2012年7月22日和2012年7月25日,其在当事人的淘宝网店非洲车行(http://shop61938292.taobao.com/)购买的两辆美利达山地车为冒牌产品。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车行进行了初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分局。根据案情特点,执法人员确定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7月中旬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名为“非洲车行”的网上店铺,专门销售和组装山地车、自行车及配件、相关装备,网址为http://shop61938292.taobao.com。当事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其销售的山地车有永久、宝马、法拉利、奔驰、富士达、路虎、悍马、美利达等品牌。截至2012年8月23日,当事人已销售宝马、奔驰、法拉利、美利达、永久、富士达、菲利普、路虎、 悍马等品牌山地车15辆,销售价格为350元~1700元不等,同时还销售上述品牌配件。由于当事人的销售账目存放在电脑中,而电脑被盗(已向派出所报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2年9月5日,永定工商分局以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 析:

????该案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

????当事人利用网店销售各种品牌山地车,无形中已经为其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虚假宣传,使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山地车是宝马、奔驰等品牌山地车以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之规定。因此,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网上销售宝马、奔驰、法拉利等品牌山地车及配件,这些产品均没有厂家授权、产品合格证和海关报关单,并且其说明书全部是英文,无中文说明,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之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各种假冒名牌山地车没有经过厂家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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