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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食品安全重拳出击 实施黑名单管理强化主体责任

  中国食品报讯 (记者叶青)1月28日下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成都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重大举措: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此举是成都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挥出的一记重拳。

  在发布会上,成都市食药监局副局长汤毅就推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哪些行为将列入“黑名单”、怎样“销榜”等话题,向参会的媒体记者作出介绍。

  什么是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将被列入“黑名单”的十二种情形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市)县监督抽检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黑名单且依法有权公开的。

  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列入成都食品安全“黑名单”是这样产生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件查处等途径,负责对符合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审核和告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核后决定列入“黑名单”的,填写《食品安全“黑名单”名录》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政务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对外公布。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首次公布日期为准。 “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及相关整改材料。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在《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上签定是否同意其销榜的核查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审定后的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将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每季度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附件: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稽查总队,各直属单位:

  《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3次主任会议、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2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4日

 

  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市)县监督抽检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黑名单且依法有权公开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件查处等途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审核和告知。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核后决定列入“黑名单”的,填写《食品安全“黑名单”名录》(附表1)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公布。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政务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对外公布。

  第六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定期销榜管理制度。

  (一)“黑名单”有效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首次公布日期为准。

  (二)销榜申请。“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附表2)及相关整改材料。

  (三)销榜核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在《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上签定是否同意其消榜的核查意见。

  (四)销榜公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审定后的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将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二)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每季度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第八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纳入成都市食品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监督“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黑名单”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2年,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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