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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要与公司信息公开并行

????厘清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让市场资源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工商部门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必然选择。政务公开与公司信息公开并行,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查询,是实现安全交易的有效途径。

????新《公司法》实行“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尽管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对外公示。所以,改革后公司信息(除商业秘密外)公开化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经过整合达到全国联网、全民关注的情况,如果某个公司“失信”,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公司信息公示后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是构建社会诚实信用体系中关键的一环,也是促进经营者把诚实守信作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的实践平台。在这一系统工程建设中,一要有公司表达诉求的“端口”,在“法治”的框架下,明确公司对自己一言一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要有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的端口,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表达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对特定公司的评价及在资信方面的报告等,当然,社会组织也应该在依法表述及表达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化。

????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司信息的需求,方便与公司利益人和社会公众查询与验证。新《公司法》的“认缴制”,对社会是一场全方位的考验,过去“皮包”公司现象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流通所致,现在发达的信息技术可以防范“皮包”公司,因此,工商部门的公示平台也要有服务社会公众的端口,一方面方便查询,另一方面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让社会公众在依法前提下,第一时间获取公司经营者相关信息,由此判断并选择是否与该公司往来。只有公司对自我信息的重视与尊重,只有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关注与应用的便利化,信息才能在公司交易中体现出“安全”“放心”的符号,进而促使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老百姓“安心”消费、市场秩序公平可控。□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 顾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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