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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先进管理架构机制有助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体系

  本网讯 近年来, 频发的食品风险事故使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显,同时消费者对于安全无害食品的需求越来越大。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级别最高的国家之一,这和美国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的传统、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体系有关。了解其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体制,将有助于建立和健全我国食品安全及保障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架构

  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 建立了较为科学、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支持,它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担任此职责的主要由人类与健康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几个部门组成。另外海关部门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此外,还有其他部门,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国家健康研究所(NIH)、农业研究服务部(ARS)、国家研究教育及服务中心、农业市场服务部、经济研究服务部、监测包装及畜牧管理局、美国法典办公室、国家水产品服务中心等部门,负有研究、教育、预防、监测、制定标准、对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对策等责任。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 FDA则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因素隐患、标签有夸大宣传等工作。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如下特征:执法、立法和司法三部门权利分离、工作方式公开透明、决策以科学为依据、公众广泛参与。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政府的执法、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负责。为了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国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委托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或修订法规来贯彻实施法规,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美国最高法律、法规和总统执委会制度建立了法规修订工作制度,即采取与公众相互交流和透明的工作方式。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是基于如下指导原则:只有安全和有益的食品可以上市;以科学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政府强制执法;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到惩处;法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公众可以广泛参与。美国食品卫生安全系统依靠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国家法律以及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有法律责任,来保证食品的安全。联邦、州和地方行政部门在食品和食品加工设施管理方面对保证食品安全起到互相补充和互相依赖的作用。制定美国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和政策的重要方法一直是以危险性分析为基础,同时拥有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运作机制

    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基础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对生产安全食品负有的法律责任。联邦政府间的协调合作,对食品安全职责具有相互补充和相互依赖的作用,加上相应的州和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有效的食品安全系统。多年来,由于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的贯彻实施,使美国食品的安全性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在管理机构上,各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的法规和标准;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对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和公众进行解释。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对总统——首要的行政长官进行解释。宪法规定:总统有责任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总统委任高级行政官员,总统的法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应很了解重要的法规。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对美国政府立法部门——国会进行解释,国会赋予食品行政部门权力,并提供预算支持;委员会经常举行工作失误听证会;内阁官员和较高级官员的任命应经参议院批准。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对美国政府的司法部门——法院进行解释,法院监督食品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行为。最重要的是,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直接对公众进行解释。公众定期地行使修订法律法规的工作权利,例如对有关法规建议草案提出评论;在经常举行的公开会议中寻找行动导则;为食品安全法规、营养标签和其他法规的动议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在管理法律体系上,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能力方面,美国政府的措施是: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科学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也与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如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国际联合流行病机构等),从中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强调了风险的全面防范与管理。一是风险评估。由于数据和科学知识所限,实际上没有绝对准确的风险评估。1997年公布的“总统加强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对实现食品安全目标的重要性。风险评估实质就是应用科学手段检验食品中是否含有对人类健康不利的因素(如病原体等),分析这些带来“风险”的因素的特征与性质,并对它们的影响范围、影响时间、影响人群、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二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为防范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实质就是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例如目前推行的“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就是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它可以使用户认识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三是风险信息交流与传播。美国政府在其食品安全制度的国家报告中,特别强调风险信息交流和传播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预警系统技术的应用。美国危险性预警系统是食品和饲料中的某些成分的控制系统,例如对食品添加剂、动物药品和杀虫剂在上市前的审批制度。在生产者提供出行政管理机构满意的安全证明之前,产品不能上市。当审批产品申请时,提供的评价资料应可以确定添加剂的暴露量,包括添加剂中的所有可能存在的混杂物。根据化学物的级别和暴露量考虑评价试验程度,所有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左右着是否被批准。所有的评价过程均有文件记录。在联邦注册公告上公布最后的结论,并附详细的解释。对决定有异议的人可以上交申诉材料,要求举办听证会。在行政申诉行动失败后,可以在法庭上对政府的批文进行再次申诉。

  对新技术、产品和问题回应的处理。联邦政府是保障实现从田间到餐桌食品安全目标的一分子。联邦机构与州和地方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合作,鼓励食品安全活动,对企业和消费者促进食品安全的活动给予协助。无论是现代化检验系统,还是从田间到餐桌运动,联邦机构都会尽可能地利用资源,有效地保护公众避免食源性疾病。联邦食品安全机构定期地同州和其他机构如种植者组织和与公众健康相关的团体等成为合作伙伴,以便鼓励生产活动的改善。同时在田间和上市过程中,发展和促进食品安全措施,以减少食品中的公众健康危害,发展和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的危险性。(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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