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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法之二 集中监管主体和责任提升协调能力

  中国食品报讯 (本报记者)由中国食品报社、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在北京联合举办的新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座谈会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罗云波对新食品安全法的通过实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罗云波说,从总体上看,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进步很大。从体制上来看,新法的进步之处主要是进一步集中了监管主体和责任,而且综合协调能力得以提升。以往,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多头管理。党的十八大之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组建成立了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体制转变为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领衔的两段式监管体制,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效能。具体表现在新法总则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此可知,新法中明确了两个监管主体,明确了两段式监管体制。其中,国家卫计委负责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际起到了技术支撑作用。新法表明,我国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是建立在风险评估科学基础上的防御性体系,这将大大提高监管效率,避免过去监管围着新闻媒体、“食品安全事件”跑的被动局面。

  此外,要强调的是,新法被称为“最严”,表明的是政府的决心,决定管好食品安全的决心。“最严”体现在诸多方面,对食品安全各利益相关方均有涉及:对生产者处罚力度空前;监管者本身出现问题要进行追责;检测部门如出具虚假报告等也要进行追责;新闻媒体如报道不实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比来看,国外法律可能还没有相关约束和规定。

  今后,要将新法真正贯彻实施,就要使现有监管体系合法化、法律化,使其固化下来。同时,希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够进一步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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