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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查扣商品应实施抽样取证程序

????案 情

????Q县工商局接到上级督办函,要求查处Q县境内违法生产半挂车的行为。经查,A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半挂车。Q县工商局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半挂车成品、半成品及部件。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经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抽样、鉴定,确定所扣产品属于半挂车成品件、半成品件及部件。Q县工商局据此决定,对A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半挂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没收半挂车产品、半成品及部件26件,罚款50万元。

????A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Q县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Q县工商局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分 析

????实践中,办案机构往往需要对所扣商品的品质或性质进行鉴定,但不可能对所有商品都进行鉴定,需要进行抽样。在本案中,Q县工商局为确定所扣商品的性质,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和产品本身作为定案证据,该行为属于抽样取证,应遵循抽样取证的程序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见,对查封、扣押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所需期间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Q县工商局对查封商品抽样取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未告知当事人检测期间,程序违法。此外,该局依据自行抽样的证据资料认定全部案件事实,证据效力不足,带来了执法风险。

????□山西省晋中市工商局 高小超 张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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