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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作坊小摊贩要登记“上岗”

  小作坊、现场制售、流动摊贩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记者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探索实行登记证管理、对食品现场制售探索实行登记卡管理、对食品流动摊贩探索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基本情况,找准食品安全风险点,制定全市统一的监管规范。之后,起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录管理、登记制度、生产规范、生产条件及卫生要求等内容的监管规范,食品流动摊贩备案的备案条件、备案程序、经营条件、禁止经营的食品、经营食品进货票据等内容的监管规范,以及食品现场制售登记卡的申请条件、发放程序、经营条件、简易加工流程、禁止经营的食品、原辅料进货票据等内容的监管规范。

    在制定监管规范的基础上,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地的出租者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无证、无照经营或者经营行为与登记证不符的、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报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现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须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和通知情况。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须立即停止经营,通知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要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并在法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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