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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1月起执行

  枣庄市日前出台《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以及保护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下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枣庄市各区共有9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薛城区金河水源地、山亭区岩底水源地、东南庄水源地,市中区周村水库、丁庄水源地、渴口水源地,峄城区三里庄水源地、徐楼水源地,台儿庄区张庄水源地。各水源地都划分出了一级保护区以及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主要从保护区内、地表水源及地下水源三方面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区(市)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则要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类保护区不能向水源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不能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能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能从事农牧业活动,也不能建设油库,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有企业或者个人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规定则要负法律责任,“在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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