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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别让小小的豆芽跌入“监管接缝”中

  9月28日,澎湃新闻网刊发《标准修订致部分芽农获刑,业内人上书副总理为“毒豆芽”正名》。与传统食品安全“揭黑报道”不同,报道没有渲染“黑作坊”肮脏环境或是刻意引导公众怒火,却讲了2个拗口的化学名词,道出了农业系统和食药监管系统的“神仙打架”、司法机关的无所适从以及众多“毒豆芽案”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

    近年各地都有打击“毒豆芽”的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则可以看到,从2013年初到今年8月22日,全国共有“毒豆芽”相关案件709起,918人因此获刑。

    为什么“毒豆芽”在中国食品犯罪案件中“一枝独秀”呢?

    这就必须提到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这两种化学物质,作为“无根素”,它们会让豆芽不长根须、卖相更好——也就是“毒豆芽”的出处。

    但事实上,“无根素”经历了一个从“无毒”到“有毒”的过程:2007年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赫然有这2种化学物质,2011年它们却被踢出了新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又因为农业部门认为豆芽培育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所以没有这两种“无根素”的农药登记。

    这样一来,豆芽这么一种家常食品,却整个掉进了政府的监管接缝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曾向农业部致函,请示明确豆芽制发“是否属于种植活动”,农业部称:发豆芽“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2004年原卫生部又在一份公函中明确:“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于是,发豆芽使用“无根素”,算“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归食药监监管还是农业部门监管,适用哪个标准,就成了大难题。

    其实,以6-苄基腺嘌呤为主要成分的“8503”无根豆芽生长调节剂,在1992年还曾获得贵州省星火计划科技进步二等奖,1988年贵州省卫生厅还对此组织过技术鉴定。此后这种“无根素”被广泛使用于发豆芽中。

    但2011年标准的改变却让全国很多家豆芽作坊都被置于“违法”境地中。又因为监管上的“神仙打架”,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不统一,“毒豆芽案”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有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定“生产伪劣商品罪”,有的重判徒刑,有的轻判缓刑,有的则不予刑事处罚。

    另一问题是,使用“无根素”发豆芽的作坊广泛存在,这就不排除一些地方的公安、食药监部门搞运动式执法,用“毒豆芽”来“刷政绩”,以规避食品安全的舆论压力。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民生之痛,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铁腕整肃非法添加剂已经是全国上下的共识,捣毁食品黑作坊、重判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频频曝光。但这次“毒豆芽”暴露出来的“监管接缝”、技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却给了我们一些冷思考。

    食品安全问题之复杂,涉及生物化学、刑法学、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严管食品安全成为共识之后,下一步的监管应该进入2.0时代:从以满足公众情绪宣泄为主的“展示式执法”,进入到全面的精确化管理,彻底理顺管理机制,不留任何监管接缝、死角。庞大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力量,不能在一根小小的豆芽前败下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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