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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谁推动了食品安全法删除“监管码”

  公民和企业都负有推动政府改革的责任,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将社会参与、政治参与转化为法律参与,通过法律参与推动政府改革,应当是公民和企业履行这一责任的最佳选择。

  据新华社报道,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在这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中,食品安全法草案及这一个具体改动原本并非特别重要,但由于食品监管码制度涉及到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博弈,从而令这个改动显得非同一般。(《羊城晚报》8月25日)

  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开始发文推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要求企业在每件产品的包装上粘贴或打印一个由条形码和数字编码组成的电子监管码,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可以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查询,以实现对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和验证真伪。2007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出面,强制推广由该局信息中心一度参股30%的中信国检公司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指定生产企业必须将产品赋码加入这个电子监管网。此举招致众多企业的抵触,尤以食品和防伪两个行业反映最为强烈。

  具体而论,食品、防伪两个行业的矛头指向各不相同。许多食品企业反映,电子监管码未涉及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不能起到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同时还人为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查询成本。多家防伪企业则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强制推广其下属单位参股的“电子监管网”业务,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在短短的十几天里,先后有3批共8家防伪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强制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涉嫌行政垄断,从而使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被告”,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如果终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则对国家质检总局无异于“釜底抽薪”,无论防伪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最终有什么结果,质检总局推广的“电子监管网”业务想必都不能继续搞下去了。事实上,企业通过行政诉讼促使政府部门改变行政行为,此前已有过成功的先例。去年,河南、贵州、湖北的3家白酒企业状告商务部,要求法院确认商务部举行“中国畅销名酒”、“第六届中国名酒”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结果没过多久,商务部就决定“暂停”酒类商品评定活动。

  在很多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改变不当行政行为,都难免需要有外界的推动。外界推动可以有多种形式和渠道,比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公民或企业“上书”等等。其中,由公民和企业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可以对政府部门产生直接的“触动”,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令政府部门不得不“接招”。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是法律行为,能够将这种“触动”和社会舆论压力限制在法律范畴之内,从而也将公民和企业的社会参与、政治参与转换为法律参与,以有效保证这些参与行为的理性、秩序性与合法性,并为法律参与行为赢得特定的效率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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