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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立法禁止“地沟油”用作食用油

  港府拟立法禁止“地沟油”用作食用油。港府昨日表示,拟立法规定食用油不得使用“经使用煮食油”或者非拟供人食用的“劣质油”作为生产原料,凡进口、销售或生产食用油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属违法,食肆也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相关规定。

    食物及卫生局与环境局昨日联同有关部门举行跨部门会议,商讨加强有关食用油安全及废食油回收的规管,原则上同意透过加强规管及修订法例,保障食物安全及香港声誉。

    此外,凡进口、销售或生产食用油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属违法,食肆也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要求食用油进口商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证明书,以供食环署抽查,并必须提供证明书副本给其下游分销商或零售商或食肆,以供食环署抽查。

    为了加强规管及监察本地回收“经使用煮食油”,环境保护署和食环署将共同合作,先通过食环署的食肆和食物制造牌照条款,规定“经使用煮食油”必须交由环保署认可的收集或回收商处理,并保存纪录,尽快从源头堵截“经使用煮食油”重回食物链,环境局并会同时研究修例,加强规管力度。至于香港出口食用油,食卫局建议必须领取出口许可证,并必须提供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证明书以证明其食用油符合规定。

    港府表示,上述措施为食卫局和环境局的初步立法构思,细节仍待有关部门仔细讨论,将争取在本年底至明年初,就立法建议咨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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