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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把农产品安全关 规范生产销售建立追溯制度

  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作出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不能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使用时,通常有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不能违反规定收获、屠宰、捕捞农产品;对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储存时,不能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为杜绝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向农产品生产者发出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警示。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商家要建立购销台账,至少要保存两年。

    草案还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前,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测。

    大多数的农产品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销售。草案规定,举办者要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抽查检测,把检测结果上传到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

    草案明确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商,要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附加标识;散装的农产品也不能例外,标识可以直接标在农产品上,也可以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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