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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安全警示语标注不全如何处理?

????案情:

????2014年2月,执法人员在商品质量抽检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刘某经销的爆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燃放时不允许将鞭炮放在口袋里”安全警示语。检验机构依据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24426-2009《烟花爆竹标志》,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分析:

????本案是否应当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呢?当事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办案机构内部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明确判定涉案商品不合格,工商机关应直接据此认定案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使用不当易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检验结论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及GB24426-2009《烟花爆竹标志》,即使该烟花爆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如果其产品标识不合格,消费者未正确燃放,同样容易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工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定性处罚时,不能仅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还应具体分析不合格项目的内容。涉案产品经检验内在质量合格,仅产品标识不合格,缺少“燃放时不允许将鞭炮放在口袋里”的安全警示语,不能简单定性为不合格产品。涉案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而不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质量处罚的条款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工商局 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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