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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元之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管理办法案

????案 情:

????2012年6月4日,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福州元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通过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http://shop68086467.taobao.com)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未标明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福州台江区鳌峰花园11座1302室当事人的经营地点依法实施检查。

????经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通过淘宝网店铺从事商品交易过程中,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未标明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地点再次依法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未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行为予以警告、处1000元罚款。

????分 析:

????本案系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进而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由此看出,目前的网络监管很难通过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因此执法人员要结合实地检查了解经营者是否从事网络交易,从而进一步对其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

????在对该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经营主体应是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有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行为的事实,应及时取得当事人的确认或网上交易记录的证据;在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网址网页检查时,要查看是否登载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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