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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福喜事件让人震惊 是偶然也是必然

  由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主办的“福喜事件”研讨会31日下午在中国经济网会议室召开。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志愿者邱宝昌律师参与研讨会并表示,“实际上福喜事件的出现既感到震惊,实际上也是一个必然。”

    邱宝昌表示,在一百年之前或者八、九十年前,美国的食品安全比中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情况要糟糕得多,但是福喜为什么敢在中国使用过期肉,那么就要思考是不是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如果出现了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那肯定与监管制度有关,”邱宝昌表示,虽然当前食药监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在很努力地保障食品安全,但是发生问题之后的责任不能推卸。

    研讨会上,邱宝昌用道路违章治理来比喻食品安全监管。他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应该借鉴道路违章治理,用电子眼在交通密集的时候,监管人能看到各个点的情况,如果能看到食品物流全过程的技术监管,监管会相对容易很多,但是目前,类似福喜等事件,只靠人监管是监管不了的,所以要借鉴、要创新、要提升在监管的技术含量。

    对此,邱宝昌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时候,应该加大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当然,他表示,这可能需要经费。其次,还应该对阻挠监管的企业和相关人士进行处罚,才能让监管人员更便捷、更畅通地行使监管权利。

    邱宝昌表示,福喜事件发生之后,肇事者可能是福喜,受害者可能还有一些下游的企业,但是最终的受害者是消费者,那么消费者权益怎么得到保护?他表示,靠单一的消费者去维权,那么绝大部分可能都是维权不能。而消费者维权难,那么违法经营者因为消费者维权难,维权不能,就逃避了民事责任。对此,邱宝昌建议,从公益诉讼方面着手,让经营者承担起民事赔偿,因为消费者整体维权相对比较便捷、容易,消费者个体维权则很难。

    此外,邱宝昌表示,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出现问题,首先是要赔,不一定要倾家荡产,但一定要重,这样企业才能因为害怕而自律起来。而当一个企业不自律的时候,那么就用他律,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据他介绍,刑法里规定,食品生产者添加有害物质最高是死刑,而有监管责任的监管者玩忽职守的话,也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监管不到位或者疏于管理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处罚不能说不严,根本在监管上只要做到无缝隙对接,才能有作用 ”,邱宝昌说道。

    最后,邱宝昌表示,首先政府部门要接地气受理消费者投诉,把消费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也一定要有实际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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