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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制有待化解食品安全现状 有效调节保费价格杠杆

    中国食品报网讯 (记者叶青)据悉,7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五个方面的要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保险推进产业升级;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

    会议强调,要以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事件进入多发期。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数量巨大,容易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食品工业发展受到影响,政府形象也受到损害。虽然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密集出台,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此次会议的部署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将迈入快车道。

    保险机制具有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通过“事前防范、事中减损、事后赔偿”能有效应对风险,缓解潜在矛盾冲突。引入保险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帮助食品企业控制风险,同时也为政府提供风险缓冲机制。这种制度设计为化解食品安全困局提供三个方面的新思路:

    一是事前防范。保险机制通过前置性防灾防损措施降低风险,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例如,保险公司会要求食品餐饮企业必须满足添置消毒柜、员工持健康证上岗、食品加工和烹饪设备管理符合卫生标准等诸多条件,才予以承保,这可大大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概率。

    二是过程管控。由于利益攸关,承保保险公司会密切关注食品餐饮企业日常加工生产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安全风险,排查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与农业院校和研究机构的食品安全专家建立合作关系;同时建立暗访调查队伍,防患于未然。

    三是经济补偿。保险相当于在同等风险程度的机构之间分散风险。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赔付,也有助于化解矛盾,避免涉事企业无力偿付或宣布破产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最终由政府埋单。

    此外,引入保险机制后,还能发挥保费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保险公司根据食品餐饮企业的风险状况和出险记录来确定费率的档次,倒逼企业主动采取措施,防范食品安全事件。

    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责任保险,虽然短期内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并可能转嫁给消费者,但长期看,这将有助于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概率,减少风险,总体上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

    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8条提出,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若修订草案获得通过,意味着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法可依。

    如果不强制投保,食品餐饮企业基于成本考量,投保积极性不高,而保险业分散风险需遵循大数法则,只有少数几家企业投保,会导致保险公司风险高度集中。并且,由于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国际再保险公司拒绝为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再保,风险无法分散,再加上责任保险本身是一项长尾业务,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的影响可能会潜伏数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可能会被无限放大。

    即便现阶段立法全面“强制”投保责任险并不现实,也需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分级推广。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概率高、一旦出险社会影响大、涉事单位或企业赔付能力差的领域,可通过税收手段等激励企业投保;而在其他领域则可鼓励自愿参加,供需双方协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食品监管体制并没有理顺。要根治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加大违法犯罪惩处力度,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更要从上到下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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