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青岛出食品新规:油条不得露天销售

  即日起至8月6日,第十七批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该批规范内容涉及油炸面制品加工、城市公园管理、育婴服务、社区服务、特色街管理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质量规范,对促进我市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有着重要意义。

    炸油条不得露天销售

    由市商务局编制的《青岛市油条加工销售服务规范》首次提出了油条的定义,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加适量的水、食盐、添加剂或其他辅料,经拌和、醒发、油炸制成的条形食品。

    油条加工经营选址应距离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30米以上。经营者应按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加工、销售活动。其加工过程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添加有害人体健康的辅料及其他有害物质,不得使用回收油脂。同时,对油条炸制的外观做了具体说明,应呈黄色或棕黄色,大小均匀,口感香酥,咸淡适中,无死面,无焦糊,无异味。

    对于油条的销售场所,应有固定摊点,不得露天销售。配送周转箱、销售货架、盖布、食品夹应每天清洗消毒。散装销售时销售人员应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应使用食品夹。油条应当日加工当日内销售。

    与油条加工销售服务规范类似,由市商务局编制的《青岛市油炸面制品加工销售服务规范》也对油炸面制品的加工、卫生、质量、销售服务做了详细要求。凡接触油炸面制品和原材料的设备、工具等,应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更多>最新动态
更多>时政要闻
更多>质检公告
版权所有:食安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0-2014 www.cfda.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2层101-140      邮编:100088    服务电话:18610000365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369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985号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不慎侵害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