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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新规明年实施

    本报讯 为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的检验监管,从2013年1月1日起,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报检将实施新的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进口商进口食用植物油时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等。

    与此同时,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油罐上航次装运货物应是食品或在《允许装运货物列表》中的物质(包括乙酸、醋酸酐、丙酮等116种);油罐前第二、第三航次装运货物应是《禁止装运货物列表》以外的物质,即有机涂层油罐前两航次不得装运二氯化乙烯和苯乙烯单体货物;所有油罐前三航次均不得装载含铅物质。此外,进口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配备熟悉我国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中国作为植物油脂的世界第一大消费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油脂加工企业的快速发展,每年植物油脂的进口量一直保持大幅上涨态势,但在进口食用植物油中苯类及某些化学产品的污染残留现象时有发生。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80号公告,对运输工具的油罐材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禁止装运的货物更加予以明确,这将更加有利于检验检疫部门在对进口油脂检验监管中实际操作,更能有效地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维护进口商的利益。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的顺利进口,建议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迅速将有关要求传达至相关进口商,向企业宣传进口食品相关法规、标准及最新要求,指导企业落实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备案及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进口食用油的安全。同时,广大外贸企业也应密切关注该新规,以免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延误货物通关时间,甚至被禁止进口。

    (朱其太 甄忠诚)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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