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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虚假宣传行为更加严格

????相对于原《消法》,新《消法》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更加严格,主要在经营者义务、法律责任、争议解决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关于经营者义务规定,将原第十九条第一款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增加列举了涉及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内容,将虚假宣传行为明确分为虚假的和引人误解的两种。

????关于法律责任规定,将原第五十条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修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这一条款相应地将处罚行为由原来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一种,划分为虚假的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

????关于争议解决规定,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虚假广告”被修改为“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并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经营虚假广告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与《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有关方承担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新《消法》的表述更紧扣现实。

????新《消法》中所指的虚假宣传,是指违背了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作出的虚假告知,与《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等同;引人误解宣传,是指采取断章取义、偷梁换柱、以偏概全等手段,对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等同。

????对经营者违反新《消法》中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即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宣传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笔者认为应适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罚则,分别转致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对虚假宣传行为应当适用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即“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对引人误解宣传行为应当适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江西省九江县工商局 宗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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