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特别关注

完善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的思考

□江苏省镇江工商局局长 黄春年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是在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不断放宽后,工商部门强化市场主体监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企业管理长效化、动态化、信息化的重要途径。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将改变以往单纯依靠行政权力实施监管的模式,转而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息共享等信用监管手段,是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

????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基本架构

????健全企业信息数据平台。信息数据平台,是构建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要件。笔者认为,可以依托工商经济户口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企业格式合同文本年度审查工作的情况、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惩戒情况等内容,形成黑名单警示功能模块、黑名单自动或手动列入模块、黑名单解除功能模块,同时还应完善分级授权机制,实现受理、审核与核准相分离。

????完善年报信息抽查分析机制。笔者认为,企业年报制度实施后,可将年报公示信息数据与被抽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和列入黑名单的依据。此外,对于未抽查的企业,应予以注明,在专项检查、整治中采集信息,及时录入并适时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做好信用监管动态信息采集。所谓的动态信息,不仅包括各类检查、整治、清查,同时也包括市场主体违法信息、合同备案审查信息以及调处消费纠纷、调处合同争议纠纷等方面的信息。基层工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信用监管数据库,同时,应当在开展日常动态监管时,做好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数据的采集,实现日常化的信用监管。

????构建黑名单预警动态数据清册。笔者认为,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基层工商所根据特定企业在信用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预警动态数据清册,适时开展风险情况动态追踪。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加强对相关企业的风险提示,督促整改,对未能整改到位或者拒绝接受整改的企业,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模式

????明确企业信用黑名单门槛要求。依据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列入黑名单企业的违法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一是企业履行年报制度的情况;二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任职限制的情形;三是企业在特定时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或失信行为;四是企业是否存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五是企业是否涉及司法诉讼或重大民事纠纷,且存在因败诉而产生的经营风险等。

????黑名单数据整理上报。基层工商部门应当整合登记注册、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数据,将企业年度报告、日常巡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合同监管记录、广告审查备案记录、消费纠纷调处记录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信用监管工作记录,实现企业信用管理“一户一档”。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信息数据,应当附上处理意见,一并整理形成书式材料,以供上报或备查,合理规避基层工商部门的履职风险。

????核实或核准黑名单清册。对拟列入黑名单企业清册的数据,应当持审慎的态度,进行仔细核实,调取相应的数据进行核对,依据制度规定,对于符合或不符合列入黑名单要求的企业,提出部门核审意见,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认为基层上报情况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基层工商所补充相应材料或者再次进行调查了解,待事实及证据到位,再行上报处理。无论是基层工商所上报人、上报时间还是机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意见,不仅要通过书式材料反映出来,更要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有所体现。在分管领导核准同意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涉事企业,从制度层面为其权利救济提供一定的途径。

????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惩戒。笔者认为,对相关黑名单企业实施惩戒,应注重行政强制力、市场驱动力、社会约束力、主体间作用力的共同作用。同时,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信用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在企业资信、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约束。

????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长远发展走向

????作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的构建还应当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对接等途径,实现信用管理的社会化和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全面约束、规制。

????实现工商信用管理系统与其他信用平台数据对接。目前,除工商部门外,包括质监、发改委、食药监、农林等部门都有着各自的企业黑名单管理平台。金融机构自成体系,在信贷服务方面的信息数据相对封闭。因此,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落实,还须做好与有关部门和机构间的数据对接,更为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出该企业在各领域内的诚信守信情况。

????实施数据共享。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完善与相关部门、机构之间情况通报、抄告及征询机制,将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信息抄告相应部门,提出惩戒约束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对黑名单企业的数据共享,促使相关部门和机构高度重视该企业的动向,将其作为监管的重点或者金融信贷的限制对象进行管理,有效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及时消除自身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建立健全社会化信用惩戒机制,实现全面约束。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应当融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大局中,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

更多>最新动态
更多>时政要闻
更多>质检公告
版权所有:食安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0-2014 www.cfda.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2层101-140      邮编:100088    服务电话:18610000365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369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985号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不慎侵害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