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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吗?

????案情:

????今年3月,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经检大队在调查中发现,某汽车4S店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随车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执法人员对汽车4S店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近年来,关于汽车4S店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今年初,发改委对进口汽车4S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行为展开集中调查。

????要想判断汽车4S店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必须准确理解经营者独占地位的含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答复意见,经营者独占地位,一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工商公字〔2000〕第48号);二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或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品牌汽车销售商虽然是一般的市场经营主体,但因受汽车行业产能和技术的限制,品牌汽车经销商不同于其他商品销售商。汽车4S店在特定地区的相关市场上享有独家经营地位,有的甚至没有充分竞争,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汽车4S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笔者认为,汽车4S店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针对品牌行为和经营行为作出的规范,如果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汽车4S店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那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品牌专卖店都可以依照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然而,经营者的独占地位针对的是整个市场而非某一品牌。汽车4S店是一种经营模式和业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进入和退出市场没有国家的干预,经营者由汽车销售公司依据《合同法》随时调整。

????此外,汽车市场存在充分竞争,各种样式各种品牌各种档次各种规格的汽车鳞次栉比,即使是同一品牌汽车也有多种销售模式、多个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购买。汽车4S店不是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为,在工商部门仅实行备案管理,不属于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不属于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所以,笔者认为,汽车4S店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判断经营者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考虑3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是否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者经营者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是国家明确授权许可经营,其他经营者没有经营资格就不能从事经营,且经营者不能随意调整。

????二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有充分的竞争。笔者认为,独占地位针对的是商品的种类和市场,而并非商品品牌。也就是说,经营者专卖某一品牌,并不构成对此类商品的独占。

????三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是否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或者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专营专卖行为,经营者是否属于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

????笔者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经营者,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相比较而言,电信行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准入,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消费者对电信行业依赖较大,所以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就属于依法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同理,盐业公司也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

????李明湘 徐金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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