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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活动有效吗

案情:

????2013年9月5日,甲区工商局对乙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监管人员认为,只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活动,才符合《拍卖法》第三条所规定“公开竞价的形式”,否则拍卖活动无效。拍卖人认为,《拍卖法》没有明文规定拍卖活动需要两个(含)以上竞买人参加,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拍卖。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监管机关应当中止拍卖。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拍卖,拍卖活动就只有唯一应价者,而没有最高应价者,不能充分体现公开竞价,不符合《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拍卖行为无效。拍卖属于独立竞价,即每一个竞价人的竞价独立有效。因此,拍卖活动应当满足《拍卖法》规定的竞价条件,即办理竞买手续并领取竞买号牌的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这样才符合《拍卖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工商机关无权中止拍卖,但应认定为拍卖行为无效,不接受其拍后备案。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活动有效。监管部门应当对拍卖企业是否通过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等《拍卖法》规定的方式向外界进行公示,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不需要对竞买人的数量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即使只有一个竞买人,只要没有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备案。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分析: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拍卖无效的情形,即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拍卖法》第三十七条并没有规定由工商机关判定拍卖无效,只赋予工商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如果拍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导致拍卖无效,并因此产生了相应法律后果,属于民事行为,应由民商事特别法、经济法或者其他行政法规予以调整。工商机关在监督管理拍卖活动(包括电子竞价拍卖和网上远程)过程中随意认定拍卖无效或中止拍卖活动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 苏晓晖 张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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