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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股权变更登记如何处理

????案情:

????A公司和B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42%的股权。A公司转让所持B公司股权,B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B公司提交的书式材料时发现,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在2年前被吊销。经询问得知,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并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争议:

????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B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如果B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要求,应补交哪些资料?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不能按正常要求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登记业务系统作出了B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的提示,登记人员应予以关注,并谨慎审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权转让事宜应由清算组处理。因此,B公司应当补交3份材料:A公司股东会成立清算组,明确清算组负责人的决议;A公司清算组拟将A公司所持B公司股权转让的方案;A公司股东会同意清算组关于转让所持B公司股权方案的决议。A公司转让股权协议应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不能按正常要求受理,理由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不过,在A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不能强制要求A公司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处理股权转让事宜。A公司股东会可以就股权转让事宜直接作出决定。因此,B公司应当补交2份资料:A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所持B公司股权的决议和A公司转让股权的协议,无须关注A公司是否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B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可以按正常要求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未依法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坏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也就是说,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结,只是公司不能进行营业活动。只有经过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依法拥有投资经营决定权。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在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到公司被核准注销前仍存在,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仍有处置决定权。□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刘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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