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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假且存在虚构交易行为如何调查取证?

????案情:

????倪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围巾。执法人员调阅倪某网店经营记录发现,该网店共成功交易假冒知名品牌围巾256笔322条,非法经营额34776元。倪某对销售假冒围巾没有异议,但提出这256笔交易中有107笔是虚构交易,认为非法经营额计算有误。倪某向执法人员提交了一份虚构交易清单,以及他与炒手QQ聊天记录,清单中列明了107笔虚构交易的订单编号、成交时间、数量、金额、买家名称等,其中21笔有QQ聊天记录印证,涉及围巾35条,经营额3780元。

????对于没有聊天记录印证的另外86笔交易,办案人员随机抽取10名买家进行电话联系,10名买家或承认该笔交易是虚构交易,或表示没有网购围巾。据此,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虚构交易清单内容真实,在计算本案非法经营额时,应剔除虚构交易经营额。

????分析: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虚构交易,也称炒作交易,是指网店经营者与炒手达成炒作协议后,先将货款和约定的炒作报酬支付给炒手,然后由炒手以买家的身份在网店内拍下商品,形成交易,最后炒手对网店经营者和商品作出好评。还有的网店经营者通过同学、亲友或其他网店经营者进行虚构交易。通过虚构交易,网店经营者的信用等级、销售业绩和好评率在短时间内迅速得到提高,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提出虚构交易,可以根据商品的进销存数据予以核实。例如,王某购进的商品数量是100条,网上交易记录显示销售80条,如果库存是20条,则没有虚构交易;如果库存是50条,那么可能存在虚构交易。但在现实中,很多网店的电脑终端、发货仓库、退货接收点相互分离,也有一些网店经营者开设多个交易账号逃避监管,查清当事人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越来越难。

????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数据是证明当事人网络交易行为的最原始、最根本证据,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在当事人仅有口头陈述而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对其有关存在虚构交易的辩解不应采纳。如果当事人提交了虚构交易的清单,可以进行抽样电话调查,若存在真实交易,对调查结果可以“一票否决”,也可以“按比例认定”。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工商局 张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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