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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县张湾乡玺江婚纱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 情:

????2013年3月底,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淘宝网上注册的东海县张湾乡玺江婚纱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在采取公证保全证据措施后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的香奈儿婚纱店铺页面标有“国内首席高档奢华钻石婚纱礼服制造商公司定位高端、奢华、唯美,中国风”等文字内容。同时,在“评价”中大量使用“全体500多名员工”、“公司”等字眼。调查显示,当事人于2011年8月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招聘100多人制作婚纱,然后在其淘宝店铺“香奈儿婚纱”上以玺江国际婚纱礼服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没有注册公司,主要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统计数据,当事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3个月的支付宝成交金额合计近7800000元,成交用户数超过5300户,支付宝成交数量为8200多件。

????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在商品的信誉、价格、规格、等级、制造方法、制造日期、专利、认证、获奖情况、市场信息、售后服务等方面,经营者也可能进行虚假宣传,从而造成公众的误解。本案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赖感,提高网购的成功率,在没有依法登记为公司的情况下,虚假地将个体工商户宣传为公司,并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宣传其为“国内首席高档奢华钻石婚纱礼服制造商”,并且擅自发布虚假的员工人数等信息,其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分 析:

????由于网络交易市场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网络违法案件具有与传统违法案件不同的特点。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以下几项做法,使得本案较为顺利地进行,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行政管辖上,先排查目标后查明情况。基于网络交易市场的虚拟性,网店的经营者是不是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是不是在本辖区内经营均需要进一步确认。因此,经营主体的确认就成为执法人员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了明确行政管辖权,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随即根据江苏省经济户口信息系统查询出“可疑”目标的经营地址。之后,执法人员到达该经营地址采取参观式巡查方法,在“随意”询问几个问题后,核实该经营户就是消费者举报的网店经营户。鉴于该经营户的成交量较大,不适宜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执法人员对该举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在证据收集上,先固定主要证据再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证据的收集、提取。网络违法案件的证据具有易更改、加密等特殊性,对于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如何固定和保持证据的有效性是执法人员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鉴于该案经营数额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采取现场“书式固定法”固定证据,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将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当事人签字的方法,而是采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公证方式保全有关证据,由公证机关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互联网上存在违法信息的事实予以公证。在固定主要证据后,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提取了各类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予以明确规定。然而“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无形性等特征,它的采集以及作为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舍弃了书式固定法固定电子证据。

????在办案技巧上,选准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当事人在与执法人员接触时一般抵触情绪较大。网络案件的特性决定了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查明事实的真相比传统案件更难。而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时间等违法事实又直接影响违法案件的自由裁量。在本案中,执法人员查看淘宝网页时意外发现,有一家店铺网页上的图片与当事人店铺网页上的许多图片相同,使用的文字类似。执法人员以此为切入点,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原来当事人也是“受害者”,其在谈话过程中自然地说出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经营情况统计等相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却便于执法人员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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