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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眼镜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依法享有“JAGUAR及图”注册商标。2004年,申请人获悉中国美洲豹品牌管理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伪造申请人签字的“JAGUAR及图”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和该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后中国美洲豹品牌管理公司非法与被申请人北京丰恒盛商贸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协议书,授权该公司作为在中国的总经销商,被申请人北京丰恒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泰舜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销假冒申请人注册商标“JAGUAR及图”的商品。自2004年10月起,中国美洲豹品牌管理公司还在中国市场发布消息,宣称经申请人合法授权的公司非法销售带有申请人商标的产品。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上述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自己商标专用权和商标品牌声誉。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侵权规模日益扩大,假冒产品大量充斥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导致市场饱和,使申请人商标产品客户流失,无法挽回。

  据此,申请人向北京二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非法授权许可使用申请人商标、停止进口、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停止侵犯和干扰申请人合法授权的代理商的正常商业行为,停止非法利用申请人商标进行市场宣传。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裁定准许其申请。

  【案件评析】

  诉前禁令的启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且往往会对被申请人正常行为采取暂时强制性约束,其启动往往有着严格的条件,尤其需在情况紧急时才可考虑。案件中,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损害了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对同类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扰乱,因此,法院及时颁布禁令予以制止,有效保护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官建议】

  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商家在竞争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予以足够尊重,不应在经营过程中混淆公众视听,未经许可擅自“借用”对手商誉,更不应将本属于他人的商标权权项挪作己用,以贬损对方声誉的方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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