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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药厂发现购买假药 无良药商获刑罚

女患者史某生病后在药店购买了一盒妇炎消胶囊,服药过程中,发现在自己怀孕了,因怕对胎儿有影响,随即电话咨询生产药厂,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假药后,遂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销售假药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冯桂萍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炳良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春,女患者史某在医院检查后到附近的回春堂药店购买了一盒“妇炎消胶囊”, 在药吃的仅剩几粒时,发现在自己怀孕了,因怕对胎儿有影响,随按照药盒上的电话联系了药厂,经过向药厂核实,该药厂从未生产过此药,遂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冯桂萍先后联系卫辉市回春堂药店负责人王炳良、延津县仁和堂第十一门市部周某某代卖药品,并于2012年3月份供给王炳良“妇炎消胶囊” “宫炎平胶囊”“百癣夏塔热胶囊”等药品,于2012年5月份供给周某某“妇炎消胶囊”和“宫炎平胶囊”各5盒。

  2012年6月1日,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卫辉市回春堂药店当场查扣质量可疑“妇炎消胶囊” “宫炎平胶囊”等药品。冯桂萍得知药品被查,随将放在周某某处的药品收回并销毁。后经向贵阳市、宜春市、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证实产品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厂家均未生产过以上药品。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以上药品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桂萍、王炳良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冯桂萍在未对药品进行检验核实且不具备药品销售资格情况下即分别供给卫辉市和延津县两家药店销售,而王炳良未对冯桂萍销售药品资质和药品来源进行审查,即提供经营场所,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但冯桂萍分别向两家药店供给药品,情节明显重于王炳良。鉴于被告人冯桂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炳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对王炳良从轻处理。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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